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临潼执字第0074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与王教育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王教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潼执字第00745号申请执行人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尚俊梅,合作社负责人。被执行人王教育,男,1971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上列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西安市临潼区人民法院(2015)临潼民初字第0005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西安市临潼区旺达农业专业合作社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王教育给付20000元、执行费20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教育在全国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有开户无存款,在工商局、房管所、车管所查询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院经穷尽措施亦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故该案依法终结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临潼执字第00745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贾 如人民陪审员  杨三定人民陪审员  邢益民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江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