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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刑更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01

案件名称

沈均江受贿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沈均江

案由

受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刑更1871号罪犯沈均江,男,195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宁波市人,住浙江省,现在浙江省第二监狱服刑。浙江省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于二〇一三年五月三十一日作出(2013)甬镇刑初字第190号刑事判决,以罪犯沈均江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没收财产四万元,追缴违法所得三十九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沈均江不服,提出上诉,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经二审审理,于二〇一三年八月九日作出(2013)浙甬刑二终字第290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已发生法律效力,交付执行。浙江省第二监狱于2016年2月18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罪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劳动积极,确有悔改表现。期间因刑事政策调整,执行机关于2016年3月15日提出暂时撤回减刑建议。上述事实有提请减刑建议书、撤回减刑建议书、案件处理意见表、奖惩审批表、百分考核表、年度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执行机关提出暂时撤回对罪犯沈均江的减刑建议,符合相关刑事政策规定,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沈均江暂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吴小玲审判员  俞永平审判员  杨宏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