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282民初5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李某诉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282民初563号原告:李某某,男,19X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现住铁岭市银州区龙园街*号楼*单元*室。被告:邵某某,女,19XX年X月X日生,汉族,住开原市老城街某村*组*号。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收诉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并于2016年3月11日在本院老城法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原告李某某,被告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6月29日生一女李某某,现与原告母亲一居生活。由于夫妻双方性格不和,于2011年1月双方分居至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双方无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现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抚育。被告辩称,同意离婚,也同意孩子由原告抚养,我不承担抚养费。原告向本院出示证据如下:1、结婚证1本,证明原、被告199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婚生女户口薄复印件1份,证明婚生女李某某于2000年6月29日生。被告未向本院出示证据。对原告出示的1、2号证据经庭审质证,原、被告均无异议,本院对以上证据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邵某某于1999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于2000年6月29日生一女李某某。原、被告于2010年3、4月份分居至今,双方在庭审中自述无财产及债权、债务纠纷。原、被告对婚生女李某某的抚养问题也达成一致意见。本院认为,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庭审中被告也同意离婚,故本院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对原告主张抚养婚生女且不需要被告承担子女抚育费的意见,被告也予以认可,故本院确定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某直接抚育,被告邵某某不承担子女抚育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某与被告邵某某离婚;二、婚生女李某某由原告李某某直接抚育,被告邵某某不承担子女抚育费。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150元,由被告邵某某负担15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铁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铁强审 判 员 袁伟宏人民陪审员 秦秀敏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孙 姣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