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1111民初2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戴句生与谈欣、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句生,谈欣,李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1111民初287号原告戴句生。委托代理人朱寒峰、吴嫒媛,江苏中坚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谈欣。被告李磊。原告戴句生与被告谈欣、李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戴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句生及其委托代理人吴嫒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谈欣、李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两被告系朋友关系,原告多次出借现金给被告。2015年9月26日,两被告因购房需要,向原告借款5万元,原告通过银联POS机为两被告向美的城地产公司支付了购房款5万元。2015年10月21日,两被告就上述借款向原告出具了借款金额为9.5万元的借条,并约定还款期限为2015年10月30日。借款到期,两被告未还款,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两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9.5万元及利息(从2015年10月31日起算,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原告就其诉称提供如下证据材料:1、2015年10月21日,两被告出具的借条一份;2、工商银行的交易记录一组。被告谈欣、李磊未作答辩亦未提供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原告称,其与两被告是朋友关系,2015年9月两被告分两次向原告借款1.5万元和3万元,原告称此两笔借款均是以现金方式给付。2015年9月26日,原告用自己的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为两被告在镇江美的城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售楼处的银联POS机刷卡支付5万元购房款。2015年10月21日,两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一份,注明向原告借款9.5万元,并约定于2015年10月30日还清。借款到期,两被告未还款。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证据1、2及庭审笔录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两被告向原告借款,由其出具借条为证。该借款,两被告应按照约定的还款期限偿还借款,逾期未能偿还的,应从到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承担原告利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谈欣、李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戴句生借款本金95000元及利息(以95000元为基数,从2015年10月31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088元,由被告谈欣、李磊负担。此款已由原告全部预交本院,故被告谈欣、李磊应将所负担的诉讼费连同上述还款一并支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份,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附上诉须知)审判员 戴 倩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陈文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