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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非诉行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卫国、吕峰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赵卫国,吕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泰非诉行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住所地泰兴市。法定代表人吴成剑,主任。委托代理人吴东成、洪琴,该工作人员。被执行人赵卫国。被执行人吕峰。关于泰兴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与赵卫国、吕峰计划生育行政非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22日作出的(2015)泰非诉行审字第0073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卫国、吕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于2015年11月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向中国工商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银行、南京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中国建设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交通银行江苏省分行、中国农业银行江苏省分行、江苏泰兴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存款信息;经对泰兴市公安局车辆管理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机动车登记信息;经对泰兴市房产管理局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登记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执行困难,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泰非诉行审字第0073号行政裁定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蒋鹏飞执行员  周贵龙执行员  张 展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卢月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