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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12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齐炳伟与许长木、洪成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炳伟,许长木,洪成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219号原告:齐炳伟,经商。被告:许长木,经商。被告:洪成东,经商。原告齐炳伟与被告许长木、洪成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沂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6年3月16日,原告齐炳伟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炳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炳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齐炳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