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121民初12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齐炳伟与许长木、洪成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炳伟,许长木,洪成东
案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121民初1219号原告:齐炳伟,经商。被告:许长木,经商。被告:洪成东,经商。原告齐炳伟与被告许长木、洪成东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姚沂江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审理。2016年3月16日,原告齐炳伟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齐炳伟申请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且未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齐炳伟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原告齐炳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沂江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胡晶毅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