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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0057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胜萍与芜湖市金事达现代办公设备中心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胜萍,芜湖市金事达现代办公设备中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00579号申请执行人张胜萍,女,1969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芜湖市金事达现代办公设备中心,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法定代表人:潘韩珍,女,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胜萍与被执行人芜湖市金事达现代办公设备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芜湖市镜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9月18日作出的(2015)镜劳人仲第206号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芜湖市金事达现代办公设备中心银行存款壹万捌仟捌佰贰拾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肖雪梅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刘盼盼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