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湘民辖终1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上诉人于书亮、严中柱与被上诉人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于书亮,严中柱,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民辖终19号上诉人(一审原告)于书亮,男,汉族,湖南省冷水滩区。上诉人(一审原告)严中柱,男,汉族,湖南省零陵区。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章,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于书亮、严中柱因与被上诉人永州市万和天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二上诉人认为,本案不宜由道县人民法院审理。案涉标的巨大,价值达2108.46万元,属于永州市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故请求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本院经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民事诉讼法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的规定,本案为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虽属于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但不属于上述列举的不动产物权纠纷,不适用专属管辖。因此,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的一审裁定以本案应适用专属管辖为由移送道县人民法院管辖属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于书亮、严中柱依照”原告就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法院,符合法律规定。根据2015年4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下发的法发(2015)7号《最高人们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受理法院所处省级行政管辖区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湖南所辖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3000万以上的民商事案件。“的规定,本案的标的额未达3000万元,故上诉人请求由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审本案,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2015)永冷民初字第3056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斌代理审判员 韩 丁代理审判员 滕敏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蓉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