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阆执字第53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杨兰芳申请执行杨力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兰芳,杨力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阆执字第533号申请人杨兰芳,女,生于1962年3月11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被申请人杨力铭,男,生于1985年10月8日,汉族,住四川省阆中市。上列申请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4)阆民诉保字第24号民事裁定书,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大道“阆南明珠”住房一套予以查封,现查封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继续查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杨力铭所有的位于阆中市七里大道“阆南明珠”住房一套(合同签约号)予以继续查封,查封期限为三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蒲剑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翁大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