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杭西商初字第36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8-06-08

案件名称

姜丛起与曹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丛起,曹瑛

案由

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西商初字第3632-1号原告:姜丛起,男,1976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被告:曹瑛,女,1950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杭州市西湖区。本院审理的原告姜丛起诉被告曹瑛民间委托理财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王蓉独任审判。后本案转为普通程序,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向原告送达了补交案件受理费通知单,告知补交诉讼费的金额及期限。但原告在通知规定期限内未向本院补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5元,由姜丛起负担。审 判 长  王 蓉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人民陪审员  王亚然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陈容容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