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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1执6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魏×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1执654号申请执行人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被执行人魏×,男,1968年5月6日出生。被告人魏×犯信用卡诈骗罪一案,经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终结。该案(2014)东刑初字第01170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确定:一、被告人魏×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二、责令被告人魏×退赔违法所得二万四千七百一十一元一角四分,发还中国民生银行信用卡中心;扣押在案的信用卡一张未随案移送,由扣押机关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依法处理。案件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定程序对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东刑初字第01170号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法律文书确定内容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幸浩辉审 判 员  王 岩代理审判员  宋 青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刘世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