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403财保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月与褚艳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王月,褚艳茹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403财保53号申请人王月。被申请人褚艳茹。申请人王月与被申请人褚艳茹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褚艳茹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部,并提供王磊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扣押被申请人褚艳茹驾驶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部。二、查封申请人王月提供担保的王磊所有的鲁D号小型轿车一部。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1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查封、冻结的,应当在查封、冻结期限届满前15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冻结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保全。申请人应当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志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吴丹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