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323民初35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歧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歧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王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323民初351号原告张某某,女,汉族,生于1985年10月3日,农民。被告王某某,男,汉族,生于1984年8月3日,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1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永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系同学关系,2009年2月确定恋爱关系并订婚,2010年1月14日在岐山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举行结婚仪式后共同生活。2010年12月2日生子王某甲,现由被告母亲照管。我与被告婚前关系较好,共同在外打工。但在我怀孕后到孩子出生,一直分居生活,孩子出生后,我将孩子照顾到过了周岁,将孩子交由被告母亲照管,我与被告继续在外打工,在此期间被告常常借口工作忙,很少回家,双方的矛盾逐渐暴露,经常为琐事发生争吵。但是考虑到孩子小,为了缓和关系,从2015年春节后我与被告分开打工,希望关系能改善,但分开后,被告去成都,我很难联系到被告,偶尔打个电话,被告也不告知具体地址和干什么。被告这种不负责任的态度极大伤害了我的感情,导致夫妻关系难以继续维持,为此我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状诉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王某甲由我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直至孩子独立生活。被告王某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这个家庭对我很重要,我与原告是高中同学,这么多年在一起感情很好,我以前在上海工作,工作也很好,后来为了原告和孩子我回到西安打工。在西安找的工作待遇很低,我就跟着我姨夫搞工程,后来自己包工程,虽然在外很忙,但是比在上海的时候我俩见面次数要多,我们俩都为了家庭付出了很多。现在孩子还小,为了孩子有一个完整的家我也不同意离婚。虽然我在工地上每天工作时间很长,也很辛苦,但只要我一闲着我就给原告打电话,我每次回家前都给原告打电话告知。我只想着我好好努力,让我们的家庭生活能过得好,能够给原告在西安买一套房,安个家。虽然我们现在见面次数少,因为一些琐事发生了矛盾,但我希望原告不要与我赌气,我知道原告心里现在也还有我,有这个家庭,我们也都很爱孩子,不要因为赌气而离婚。如果我有什么毛病,原告提出来我愿意改。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14日在岐山县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2010年12月2日生一男孩取名王某甲,现随被告生活。在共同生活中,双方曾因家庭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现原告状诉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交的结婚证在卷佐证,经当庭质证、审核,予以认定。本院认为,夫妻关系应以感情为基础。夫妻双方应当互谅互让,相互关爱,共同搞好家庭生活。原、被告自愿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个孩子,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现虽因生活琐事发生过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彻底破裂,且孩子的健康成长需要父母双方的关爱,只要双方加强沟通,仍有和好可能。原告提出离婚,理由、证据不足。对其主张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张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永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谢 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