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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803执15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吉安市青原区盛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安市青原区盛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张建华,陈玉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赣0803执153号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盛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建峰。被执行人张建华,男。第三人陈玉芳,女。申请执行人吉安市青原区盛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吉安市青原区盛丰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建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第三人陈玉芳与被执行人张建华系夫妻关系,该债务属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发生,为夫妻共同债务,第三人陈玉芳负有连带清偿责任。据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追加第三人陈玉芳为本案被执行人。陈玉芳应在本裁定书生效之日起向申请执行人张建华支付借款58375元及利息、迟延履行利息,负担本案执行费780元。逾期不履行上述义务,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本裁定自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井阳审 判 员  欧阳勇代理审判员  肖满苹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周佳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