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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727执22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与李富强、陈广志、邹文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封丘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李富强,陈广志,邹文有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727执22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法定代表人:李树果,任行长。住所地:封丘县城关镇振兴路***号。委托代理人:贾康宁,该单位职工。组织机构代码:17339296-2。被执行人:李富强,男,汉族,1977年11月12日出生,住封丘县赵岗镇北王河村。被执行人:陈广志,男,汉族,1980年12月17日出生,住封丘县冯村乡潘固村。被执行人:邹文有,男,汉族,1957年8月13日出生,住封丘县赵岗镇老庄村。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封丘县支行申请执行李富强、陈广志、邹文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月28日立案执行,本院已受理。被执行人应按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于2015年9月28日前履行完毕,但至今仍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封民初字第185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审判长 陈   自   彬审判员 刘玉敏审判员杨军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鲍   玉   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