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02民初9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1

案件名称

烟台毓璜顶医院与孙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烟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烟台毓璜顶医院,孙某

案由

医疗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02民初905号原告:烟台毓璜顶医院,住所地烟台市芝罘区毓璜顶东路20号。法定代表人:杨军,该院院长。委托代理人:姜雪云,该院工作人员。被告:孙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烟台毓璜顶医院诉被告孙某医疗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烟台毓璜顶医院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0元,本院减半收取220元,由原告烟台毓璜顶医院负担。审判员  王建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文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