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203民初43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8
案件名称
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凌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凌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203民初438号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广西柳州市跃进路19号天元金都2单元4-20号。法定代表人汪兆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韦炳快,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少文,广西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凌志,男,1984年11月7日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鱼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凌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被告已自行和解,纠纷已解决,为此,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柳州市居王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章 嵘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曾耀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