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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亭执字第2095-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25

案件名称

吴亚东与盐城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世光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亚东,盐城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世光,王明峰,王明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095-2号申请执行人吴亚东。被执行人盐城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亭湖区永丰镇。被执行人王世光。被执行人王明峰。被执行人王明波。申请执行人吴亚东与被执行人盐城市鑫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世光、王明峰、王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09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可申请回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徐 江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代理审判员  蔡 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 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