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624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邢二润与魏文龙、平安财险怀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二润,魏文龙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怀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24民初208号原告:邢二润,女,1958年8月5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邢建军,男,1964年8月5日生,汉族。被告:魏文龙,男,1986年9月29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马晓丽,女,1988年3月22日生,汉族。原告邢二润诉被告魏文龙、平安财险怀仁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诉前2016年1月19日作出(2016)晋0624财保4号财产保全裁定,查封被告魏文龙实际所有的晋XXXX**夏利牌肇事轿车一辆,原告邢二润担保人邢建军所有的晋XXXX**比亚迪牌轿车一辆。现该案已审结,法律文书已发送法律效力,被告魏文龙就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已履行完毕,故对上述查封的财产,应依法予以解除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告魏文龙实际所有的晋XXXX**夏利牌轿车一辆的查封。二、解除对原告邢二润担保人邢建军所有的晋XXXX**比亚迪牌轿车一辆的查封。审判员 孙 补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静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