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303民初2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罗志松与被告余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志松,余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31号原告罗志松,男,汉族。被告余帅,男,汉族。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南阳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74405509-8。住所地南阳市独山大道与张衡路交叉口西南角茹楼村委办公楼***楼。负责人孙常安,任经理。身份证号4108021964********。本院在审理原告罗志松与被告余帅、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诉讼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9日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也不反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志松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罗志松自行承担。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芳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 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