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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莲商初字第4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7

案件名称

李炳斌与周进、王康荣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丽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炳斌,周进,王康荣,刘俊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丽莲商初字第4026号原告:李炳斌。被告:周进。被告:王康荣。被告:刘俊杰。原告李炳斌为与被告周进、王康荣、刘俊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5年12月7日向本院起诉,诉请:一、判令被告周进、王康荣共同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5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判令被告刘俊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炳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进、王康荣、刘俊杰经本院合法传唤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周进、王康荣系夫妻关系。2014年10月11日,原告与被告周进、刘俊杰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周进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10月11日至2015年4月10日,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被告周进在收到原告的现金100000元后当场出具收条一份。被告刘俊杰作为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上签字,约定在借款到期后2年内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借款后,被告支付利息至2015年7月10日,剩余借款本息未予归还。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周进、王康荣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李炳斌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5年7月11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刘俊杰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被告周进、王康荣、刘俊杰负担;公告费300元,由原告李炳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丽水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何跃燕人民陪审员  李华荣人民陪审员  周丽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 记员  叶旭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