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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特8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石×1等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特87号申请人石1,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申请人石2,女,1957年8月1日出生。申请人石3,男,1960年7月12日出生。申请人石4,男,1961年8月7日出生。申请人石5,女,1968年7月17日出生。申请人石1、石2、石3、石4、石5因遗产继承纠纷,经北京市昌平区城北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解决,五申请人于2016年3月16日达成城北民调字(2016)022号《人民调解协议书》。协议内容为:1、石2、石3、石4、石5自愿放弃房产的继承权,同意将房产变更到石1名下;2、房产变更到石1名下。3、房产变更登记产生的费用由石1自行承担。2016年3月16日,五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对上述《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本院经审查,五申请人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符合司法确认条件,应予确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确认申请人石1、石2、石3、石4、石5于二○一六年三月十六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代理审判员  高琳琳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吕兰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