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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执25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05

案件名称

张存明与王福平、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存明,王福平,朱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221执256号申请执行人:张存明,男,1972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曹营行政村曹营***号。被执行人:王福平,男,1956年12月10日生,汉族,教师,住安徽省临泉县杨小街镇杨小街中心校。被执行人:朱杰,男,1952年3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张新镇集上。张存明与王福平、朱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1日作出的(2015)临民一初字第04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王福平、朱杰未按期履行义务,张存明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3月1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王福平、朱杰有银行存款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王福平、朱杰的银行存款40500元(含执行费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文政审判员  张世东审判员  高卫东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韦可军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