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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208民初66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刘刚与岳伟、王昆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刚,岳伟,王昆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208民初665号原告:刘刚,工人。被告:岳伟(曾用名岳威)农民。被告:王昆,农民。原告刘刚与被告岳伟、王昆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文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岳伟、王昆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刚诉称,2011年10月9日,被告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1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付。故此,请求贵院判令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000元及其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原告为证明其主张,提交如下证据:1、《借条》一份,其内容是:今借到刘刚现金50000元整利息每月1000元借款人王威2011年10月9日。2、证人李某证明:当时原告我们一块在我的山场待着。原告说有一个同学向原告借5万元,然后被告就到我的山场来拿钱来了,当时说月利息1000元,当时原告给王威的现金。欠条中的利息每月1000元是当时把钱给被告以后,我们在一块说话,原告说把利息写上点吧,被告就让原告写上了。3、二被告的常住人口数据信息,证明其为夫妻关系,被告王伟曾用名王威。被告岳伟未做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被告王昆未做出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刘刚提交的上述证据符合证据的客观、合法和关联性,本院予以采信。经理查明,2011年10月9日,被告岳伟因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50000元,约定月利息1000元,并于当日向原告出具了借条。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偿还30000元利息后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另查明,二被告系夫妻关系,被告岳伟曾用名岳威。本院认为,被告岳伟向原告刘刚借款5000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月息1000元,折算年息为24%,未超出我国对民间借贷利率的限制性规定。被告给付的利息30000元按年息24%计算,应将利息给付至2014年4月8日,原告诉请被告王威给付借款本金50000元及2014年4月8日以后的利息,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王昆与被告王威系夫妻关系,应对此夫妻共同债务负连带偿还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岳伟、王昆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刚借款本金人民币50000元,并自2014年4月8日起按年息24%支付利息至本判决确定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保全费720元,由二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文月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葛志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