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甘0423民初66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1-18
案件名称
666保全裁定书
法院
景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鹏,孙玉珩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甘肃省景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甘0423民初666号原告孙鹏,男,1985年1月9日出生,汉族,景泰县。被告孙玉珩,男,196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景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鹏与被告孙玉珩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告孙玉珩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并以其本人甘XX**号纳智捷牌小型客车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被告孙玉珩的银行存款5万元予以冻结;二、对原告孙鹏提供的担保财产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XX吉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肖生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