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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12民初17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孙某某探望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孙某某

案由

探望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12民初1798号原告王某某,男,生于1981年7月19日,汉族,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李志涛(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崔长亮(特别授权代理),山东泉运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孙某某,女,生于1989年11月7日,汉族,住济南市。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孙某某探望权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无规避法律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慧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杜玉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