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执字第00096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18
案件名称
彭良梅、李从霞等与侯靖、六安市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良梅,李从霞,孙长红,侯靖,六安市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096号之四申请执行人:彭良梅。申请执行人:李从霞。申请执行人:孙长红。被执行人:侯靖。被执行人:六安市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六安市。法定代表人:侯靖,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彭良梅、李从霞、孙长虹申请执行侯靖、六安市金金诚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一案中,于2015年2月9日查封了侯靖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卅铺镇街道产权证号为4164902房屋一套。该案现已达成执行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侯靖所有的位于六安市卅铺镇街道产权证号为4164902房屋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孙 武执行员 张 军执行员 郑如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晨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