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12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3
案件名称
李剑与武鸣县城厢镇大同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剑,武鸣县城厢镇大同村第一村民小组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鸣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22民初305号原告:李剑。委托代理人:农永荣,南宁市东方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武鸣县城厢镇大同村第一村民小组。代表人:周爱林。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剑与被告武鸣县城厢镇大同村第一村民小组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剑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492元,减半收取246元,由原告李剑负担。审判员 赵剑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林美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