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崇州民初字第405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26
案件名称
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与钟志全所有权确认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钟志全,成都豪仕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崇州民初字第4059号原告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长青路1599号。组织机构代码:62110238-4。法定代表人林子濬,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唐建,北京市惠诚(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钟志全,男,196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崇州市元通镇增福街170号附1号。公民身份号码:510128196204280614。委托代理人许国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周小琴,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成都豪仕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高新西区大道99号附19号。组织机构代码:74032386-8。法定代表人钟志全,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国美,四川盛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诉被告钟志全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山吉象人造林制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39元由原告自愿承担。审 判 长 羊 虎审 判 员 徐晓双人民陪审员 李金建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柯凯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