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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921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01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采矿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

案由

非法采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辽0921刑初54号公诉机关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男,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本案于2015年5月28日被阜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以阜县检公刑诉(2016)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于2016年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卢红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阜新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3月份,被告人刘某某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阜蒙县八家子镇宅山土村北沟内开采铁矿石。经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察研究院勘测,经对阜蒙县八家子镇非法开采采场实测,非法采出铁矿石量为1598吨,TFe的平均品位为35.88%,MFe的平均品位为26.40%。经阜蒙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1598吨铁矿石价值人民币111860元。公诉机关对其指控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刘某某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被告人刘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及事实均不持异议。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系阜新盛鑫矿业有限公司生产矿长。2013年3月份,在该矿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带领工人在阜蒙县八家子镇宅山土村北沟内开采铁矿石。经辽宁省有色地质局勘察研究院勘测,经对阜蒙县八家子镇非法开采采场实测,非法采出铁矿石量为1598吨,TFe的平均品位为35.88%,MFe的平均品位为26.40%。经阜蒙县价格认定中心认证,1598吨铁矿石价值人民币111860元。2015年5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被阜蒙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所在单位即阜新盛鑫矿业有限公司在案发前向阜蒙县国土局缴纳139825元违法所得及罚款。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的案件来源、抓捕经过、被告人供述、勘测报告、价值认证结论书、检测报告、矿产资源破坏鉴定书、现场勘验检验笔录及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收据、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规定,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采矿,情节严重,核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刘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积极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故依法可对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一款,第七十三条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判处罚金人民币11.2万元(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审 判 长  刘丽萍审 判 员  李 博人民陪审员  陈 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杨 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