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6刑初23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9
案件名称
肖某某、蒋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某某,蒋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沪0116刑初239号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某。辩护人曹某,上海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蒋某某。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诉刑诉(2016)2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依法指派检察员施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及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曹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11月至2015年12月期间,被告人肖某某、蒋国凤四次共同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具体如下:1、2015年11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至本区枫泾镇XX路路口处,盗窃他人晾晒于路边的稻谷(约200斤)。2、2015年11月下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至本区枫泾镇XX)处,盗窃他人晾晒于路边的稻谷(约120斤)。3、2015年12月上旬的一天晚上,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至本区枫泾镇XX东侧桥面(近灯号:XXXXXXXX)处,盗窃他人晾晒于路边的稻谷(约100斤)。4、2015年12月27日凌晨12时许,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至本区枫泾镇XXXXX路路口处,盗窃他人晾晒于路边的稻谷(约132.4斤),因被害人发现未能得逞。2015年12月27日,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称量经过及照片,上海市金山区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鉴定意见书,被害人高某某、胡某某、季某某、陆某某的陈述、证人季某的证人证言以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侦破经过、抓获经过以及户籍资料等证据所证实,足以认定。被告人肖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无异议,认为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较小,认罪态度较好,希望法庭考虑其职业需要及身体状况,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本院认为,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多次窃取公民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肖某某、蒋某某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并对被告人蒋某某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肖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6年5月14日。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蒋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蒋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三、扣押在案赃物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沈铭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马静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