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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108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陆明龙与牟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明龙,牟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101号原告:陆明龙。被告:牟灵军。原告陆明龙为与被告牟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陆明龙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