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1082民初110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陆明龙与牟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明龙,牟灵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临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1082民初1101号原告:陆明龙。被告:牟灵军。原告陆明龙为与被告牟灵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陆明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25元,减半收取462.50元,由原告陆明龙负担。审 判 员 屈柔刚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章佳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