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182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孙思忠与金乡县成功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思忠,金乡县成功电动车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182号原告孙思忠,农民。被告金乡县成功电动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金乡县司马镇双盈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来成,总经理。组织机构代码证:××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思忠诉被告金乡县成功电动车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庭外已自行和解,原告孙思忠向本院申请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思忠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65元,由原告孙思忠负担。审判员 刘仍占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