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建商初字第13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9-19
案件名称
唐建飞与金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建飞,金健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建商初字第1363号原告唐建飞。被告金健康。原告唐建飞与被告金健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0月27日向本院起诉,原告的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购车款22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购车款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的逾期利息;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3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建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金健康经本院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当庭宣告判决。本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3年10月27日在原告处购买雪佛兰汽车一台,并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确认欠原告购车款130000元,约定于2013年10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余款在2013年11月5日前付清,如逾期未付,按月息2%支付利息。2013年12月12日双方就上述购车款达成协议,协议约定购车款总价为140000元(其中补偿款10000元),被告于2013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7万元,余款70000元在2014年1月30日前付清,若被告未按期支付7万元购车款,则被告无条件允许原告作出任何处理,且自愿就车辆折旧费和损失对原告进行补偿。因被告未按约支付第一笔购车款,原告于2014年1月23日将车辆转售给案外人叶涛,取得购车款108000元,剩余差价22000元经多次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本院认为,被告金健康欠原告购车款130000元事实清楚。因被告未按约支付购车款,原告根据双方协议另行将车辆出售取得108000元,剩余差价经原告催讨被告至今未支付,属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金健康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可以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健康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唐建飞购车款人民币22000元,并支付自2014年1月24日起至款清之日止以尚欠购车款为基数按月息2%计算的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50元,公告费650元,总计1000元,由被告金健康负担。当事人在本判决书生效后十五日内到本院办理诉讼费用结算手续,逾期不交纳应负担的诉讼费用,依法强制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被告未按期履行的,原告应在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审 判 长 章志英人民陪审员 宛 娟人民陪审员 颜素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张佳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