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24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杨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鄂赤壁刑初字第247号公诉机关赤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某,无业。因本案于2015年8月7日被赤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9月10日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赤壁市看守所。赤壁市人民检察院以赤检诉刑诉(2015)20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12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赤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余汉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至8月,被告人杨某伙同他人盗窃摩托车三辆,土鸡10只,经鉴定,盗窃价值共计11430元。1、2015年6月28日,被告人杨某伙同方某、宋某(均另案处理)在赤壁一桥头“成功网络会所”前,将熊某停放在此的摩托车一辆推至附近街道隐匿。当晚24时许,被告人杨某伙同方某在赤壁赤马港东洲桥头“富源宾馆”门前,将向某停放在此的摩托车一辆推至附近街道隐匿。此日早晨,被告人杨某伙同方某将上述二辆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二辆摩托车共计价值5130元。2、2015年7月12日晚,被告人杨某伙同周某(另案处理)在赤壁赤马港农贸市场内,将邓某停放在此的一辆三轮摩托车盗走。经鉴定,该三轮摩托车价值5550元。3、2015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周某盗走赤壁市黄盖湖黄家嘴沈某家母鸡五只,经鉴定,价值350元。4、2015年8月初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伙同周某盗走赤壁市黄盖湖长渠队叶某家母鸡五只,经鉴定,价值35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邓某、熊某、向某、沈某、叶某的陈述、证人方某、宋某、周某、魏某的证言、指认笔录及现场照片、物价司法鉴定意见、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8月7日起至2016年8月6日止;所判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咸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新亚人民陪审员 王明清人民陪审员 罗爱国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彭瑜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