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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沪0117民初3075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名称

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与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王雪洪,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

案由

票据追索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7民初3075号原告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邱平,董事长。被告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法定代表人叶建涨,负责人。被告王雪洪,男,1971年7月2日出生,户籍所在地上海市。被告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马秋云,负责人。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诉上海日丰实业有限公司、王雪洪、上海秦商混凝土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659元,减半收取30,329.50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诉讼费35,329.50元,由原告上海联合水泥有限公司负担(已付)。审判员 王 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郝祥明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