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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926民初53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赵元军与董洪琴、郑景柱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元军,董洪琴,郑景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926民初531号原告:赵元军,城镇居民。被告:董洪琴。被告:郑景柱。原告赵元军与被告董洪琴、郑景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赵元军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董洪琴、郑景柱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赵元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元军撤回对被告董洪琴、郑景柱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25元,由原告赵元军负担。审判长  刘树峰审判员  马文慧审判员  吴周子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王伟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