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刑更504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罪犯金香和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金香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刑更504号罪犯金香和,男,生于1967年3月13日,汉族,现在四川省嘉陵监狱九监区服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1月26日作出(1999)成刑初字第3号刑事判决,以该犯犯抢劫、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犯的同案犯不服,提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9年6月4日作出(1999)川刑一终字第185号刑事判决,维持对该犯的判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2年5月30日以(2002)川刑执字第301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刑期自2002年5月30日起至2021年5月29日止;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月26日以(2006)南中法刑执字第265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川省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7月18日以(2008)广法刑执字第41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6日以(2011)南中法刑执字第1782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二个月;又于2014年4月28日以(2014)南中法刑执字第742号刑事裁定,减刑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五年。该犯应于2017年6月29日满刑。执行机关四川省嘉陵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了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6年3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金香和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从2014年3月至2015年11月获标准考核分110分,月均5.24分。无证据显示没收个人财产已执行。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学习成绩报告单,日考核记载表、月加分统计表、考核期内积分统计台帐、监区民警集体研究记录、监狱减刑审批表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金香和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意见符合法律规定,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金香和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自2002年5月30日至2016年8月29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胥雪梅审判员 李 彪审判员 鲜代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