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1民终138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卫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姜卫良,许彩霞,杭州和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民终138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笕丁路211号。法定代表人:刘帮风,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姜卫良,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彩霞,女,1971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嘉兴市南湖区。原审被告:杭州和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沁园雅舍生活馆728室。法定代表人:封军勇,总经理。上诉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好美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姜卫良、许彩霞、原审被告杭州和景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5)杭江笕民初字第55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好美家公司上诉后的交费义务,但好美家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杭州好美家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判长  余文玲审判员  张一文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赵 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