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黔0328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66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16日。被告任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星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奉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