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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黔0328民初663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8-10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湄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湄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湄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黔0328民初663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生于1977年3月16日。被告任某某,男,汉族,生于1978年9月15日。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诉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原告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00元,依法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星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汪奉英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