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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1698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廖明牯与王英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明牯,王英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782民初1698号原告廖明牯。被告王英琴。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楼国栋,副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霞,公司员工。原告廖明牯诉被告王英琴、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财险义乌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判令被告王英琴赔偿原告医药费735.31元,误工费4200元,合计4935.31元。2、判令被告大地财险义乌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赔付原告。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杨飞雄独任审判,于2016年3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明牯、被告王英琴、被告大地财险义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XX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查明:2015年9月20日16时30分许,被告王英琴驾驶浙G×××××号客车由西向东行驶,在义乌市市场路与原告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右足损伤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被告王英琴负事故全责,原告廖明牯无责。本院确认原告的合理损失为医疗费135.51元、误工费14天×74元/天=1036元,合计1171.51元。浙G×××××号车在被告大地财险义乌公司投保了交强险。上述事实清楚。原告提交的义乌市同春堂大药房、老百姓大药房及义乌市三溪堂国药馆有限公司的四张发票(合计金额599.8元),因无处方笺等相关证据佐证系用于治疗本次交通事故所致损伤,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廖明牯1171.51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履行完毕。二、驳回原告廖明牯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王英琴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员 杨飞雄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书记员 沈翠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