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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巩民初字第599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刘晋军与黄占现、济源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巩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巩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晋军,黄占现,济源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巩民初字第5999号原告刘晋军,男,1975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委托代理人孙乐,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林,河南豫都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黄占现,男,1965年4月18日出生,汉族,住巩义市。被告济源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济源市新济路路南。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沁园路南段御驾综合办公楼。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晋军诉被告黄占现、济源市开元汽车运输服务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源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因此事故中另一受害人康会掌、雷亚山诉至本院要求赔偿损失,本案需与该案一并处理,但该案中康会掌、雷亚山需伤残鉴定,故应中止本案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王景峰人民陪审员  李保国人民陪审员  赵玉卿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邵孝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