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终104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张东霞与尤伟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XX,尤XX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终104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张XX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尤XX上诉人张XX与被上诉人尤XX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6日作出(2015)榆民初字第04365号驳回起诉的民事裁定书,上诉人张XX不服,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XX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XX撤回上诉。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杨胜利代理审判员 张建军代理审判员 李佳悦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康 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