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1322民初42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耿立雨与沭阳县怀明中学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立雨,沭阳县怀明中学

案由

破产债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322民初429号原告耿立雨。被告沭阳县怀明中学。诉讼代表人江苏沂淮律师事务所。委托代理人颜景平。原告耿立雨诉被告沭阳县怀明中学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1日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马迪锋独任审判,于2016年2月2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3月16日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沭阳县怀明中学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耿立雨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耿立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耿立雨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迪锋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法官 助理  葛春艳书 记 员  戴媛媛书 记 员  佟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