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24民初776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陈尚新与胡双松、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尚新,胡双松,杨彩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24民初776号原告:陈尚新,男,1972年8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胡双松,男,1971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被告:杨彩霞,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尚新诉被告胡双松、杨彩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陈尚新于2016年3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胡双松所有权证号为潜梅城字第51902号房产一栋。本院认为陈尚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胡双松所有权证号为潜梅城字第51902号房产一栋,查封期限自2016年3月16日起至2019年3月15日止。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朱国太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代理书记员 杨 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