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冀0203民初161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王福章与唐山佳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福章,唐山佳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0203民初161号原告:王福章。被告:唐山佳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华岩商城**楼2门***号。法定代表人:田亚军。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福章诉被告唐山佳艺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因原告王福章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王福章负担。审判员 刘树芬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张昕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