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民申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兰代丹与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华苑店产品责任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兰代丹,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华苑店
案由
产品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民申3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兰代丹。委托代理人:谢林成。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华苑店。代表人张俊,系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华苑店经理。再审申请人兰代丹因与被申请人中百仓储超市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金华苑店产品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2015)沙法民初字第1059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在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兰代丹于2016年3月2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兰代丹在本院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兰代丹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 敏审 判 员 覃书云代理审判员 王依林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李俊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