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3123民初37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熊某与黄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某,黄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凤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湘3123民初37号原告熊某,女,1984年3月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现住凤凰县。被告黄某,男,1987年8月11日出生,苗族,湖南省凤凰县人,住凤凰县。本院于2016年1月1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熊某与被告黄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熊某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熊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某撤回对被告黄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熊某承担。审判员 杨会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姜 勇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