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2401民初649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06-06
案件名称
原告金命来诉被告梁明子、张二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命来,梁明子,张二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2401民初649号原告:金命来,男,朝鲜族,1953年6月1日生,现住延吉市建工街。委托代理人:高席,吉林延大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明子,女,朝鲜族,1966年3月16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被告:张二男,男,朝鲜族,1952年9月6日生,现住延吉市河南街。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命来诉被告梁明子、张二男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原告金命来于2016年3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命来的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命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命来负担。审判员 边万龙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记员 郑世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