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121执恢30号
裁判日期: 2016-03-16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与柏道岩、郑年秀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祁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祁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柏道岩,郑年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121执恢30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祁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祁阳县。法定代表人刘国富,董事长。组织机构代码××。被执行人柏道岩,农民。被执行人郑年秀,农民,系被执行人柏道岩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4月27日向被执行人柏道岩、郑年秀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收到执行通知后三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经查,被执行人柏道岩将其所有的坐落在祁阳县茅竹镇茅竹村一组(322国道旁)的房屋一栋抵押在申请执行人处,2015年5月1日,本院裁定查封、拍卖该抵押物。同年9月23日,本院依法委托祁阳县盈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财产。10月10日,本院作出(2015)祁执字第140-1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2016年2月4日,祁阳县盈峰拍卖有限公司拍卖上述财产,买受人陈姣莲以67万元的最高价竞得。2016年3月15日,申请执行人领取标的款60万元,被执行人柏道岩的父亲柏家芳的安置费及本院的诉讼费、执行费等用亦一并处置完毕,共计67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祁阳县人民法院(2013)祁民初字第1660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雷绍哲审 判 员 唐彦亮代理审判员 张勇军二〇一六年三月十六日书 记 员 伍丽娥 搜索“”